河南濮阳县因“婚内强奸”被羁押285天当事人:已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追责办案人员

5月29日下午,40岁的尹某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此前,他因“婚内强奸”被羁押了285天,去年这天,正是他走出看守所的日子。因为种种原因,他选择在一年后的这天,正式决定申请国家赔偿33万元,并要求追责相关办案人员。

尹某是濮阳县徐镇镇前九章村人,初中文化。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载明,他于2023年8月1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5月28日经濮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同年11月24日本院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4日本院建议濮阳县法院延期审理,同年4月3日建议法院恢复庭审,同年7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濮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濮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与武某系夫妻关系,自2023年2月份以来因两人感情问题分居,武某提出离婚。2023年7月26日12时许,尹某窜至濮阳县龙城国际东区13楼,在主卧室内对武某实施强奸。去年7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尹某认为,此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的决定,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该决定导致尹某失去了285天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尹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尹某支付135523.2元的国家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赔偿尹某被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差旅费、委托律师支出的律师费等100000元(以上赔偿金额总计335523.2元);要求该院检察长以公开登报方式在河南省有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法对该案侦查人员、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官枉法办案启动追责司法建议,或将其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移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下午已陪同当事人,前往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29日,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已经接收了申请书,并表示将移交给主办该案的检察官。

29日下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不方便透露案件信息,可联系当事人或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宣传的人介绍情况,他没有政治部办公室的电话。

原标题《因“婚内强奸”被羁押285天当事人:已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33万元,并要求追责办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