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公布:1人重伤且漏报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海珠官洲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3月24日11时许,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辖内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及同步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八分部土建工程(赤沙车辆段,以下简称: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主体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工程五标段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事故存在漏报行为。

事发一年后,2024年6月24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收到《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请处理群众投诉事项的函》。之后,海珠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启动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工人未按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存在漏报行为

据《调查报告》,广州地铁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建设单位为广州地铁,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中铁,项目施工单位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咨询公司)。

其中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主体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工程五标段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为深圳市晨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晨曦公司),项目内容包括砌筑工程(含砖胎模砌筑、砖砌体、砖块砌体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含混凝土主体柱、墙、梁、板及其他构件综合)。事发时该项目处于构造柱、圈梁混凝土浇筑阶段。

事故造成苏某某患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治疗天数为227天,已达重伤标准。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苏某某已达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陆级。

经统计,截至2025年3月,本起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2.357691 万元,为伤者的医疗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事故存在漏报行为。

事发一年后,2024年6月24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收到《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请处理群众投诉事项的函》。同年7月,海珠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区总工会以及官洲街道办事处各派2人组成的海珠区人民政府“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启动调查。

据《调查报告》披露,事故发生后,深圳晨曦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朱某接到该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因了解到伤者已送医、无生命危险,且已预缴医疗费用,认为本起事故已妥善处理,故未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经理部报告,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深圳晨曦公司有组织应急救援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跟进伤者后续医疗,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向有关部门申报了工伤保险、办理了工伤认定;事故报告链条清晰可见;未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有组织、有计划瞒报事故;未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刻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未发现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有瞒报事故或指使、串通有关人员瞒报事故情况;本起事故发生至接访虽时隔约一年三个月,但相关证据材料较为完整,未发现有故意销毁、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微信数据等资料及其他证据等情况。

未按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工人未按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调查报告》披露,深圳晨曦公司砌筑班组工人苏某某站在离地约2.4米高的脚手架操作平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未按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此外,深圳晨曦公司混凝土工人尚某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驾驶叉车运载、举升混凝土料斗进行构造柱、圈梁混凝土浇筑作业,且未采取措施防止混凝土料斗倾覆、离开叉车时未将货叉及料斗下降着地。

《调查报告》指出,深圳晨曦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作业,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广东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调查组建议,深圳晨曦公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作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查处。

作为深圳晨曦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朱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及时消除尚某、苏某某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事故隐患。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

调查组还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对调查发现的地铁咨询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广州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